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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励金如何做账?
答: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示一下: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同的,企业收到的这种财政性资金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但其相应的支出费用也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形成的资产折旧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外如果这种专项资金如果有结余不返还财政的话也是要交税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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