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投资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摊销时,可不可以作为研发费?如果在这个无形资产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摊销时,可不可以作为研发费?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五、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702累计摊销明确:“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投资的无形资产摊销或在原无形资产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后摊销,均应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而不是研发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采取直线法分期摊销的费用,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