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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分配产品吗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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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分配产品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应按本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所以,合营企业不能在税前分配产品,应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所得税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三、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房屋的租赁费不能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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