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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施工业特殊业务的处理案例分析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8-23

建造施工业特殊业务的处理案例分析,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问题】

建造施工业特殊业务的处理案例分析

【答案】

【案例1】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案例2】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税款?如果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 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案例3】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建筑服务(均为非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9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 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2、 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

【案例4】承接上例,如果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 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3%)×3%=64.66(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96.9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0,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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