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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减免的报建费如何核算
问:我公司为成都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假如我公司计算出的报建费是100万元,由于政府(县级以上)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报建费实际只上交60万元。我公司是按100万元入开发成本还是按60万元入开发成本;如是按100万元入账,那40万元的差额是否可以作为政府补助核算?
答:报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次性收费的批复》(川府函〔2001〕367号)和《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2008〕12号)规定,成都市建设项目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6。50元收取(其中: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60元/平方米、文物勘探发掘费3元/平方米、工程定额测定费1。2元/平方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8元/平方米、新建房屋白蚁防止费1。5元/平方米)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财政拨款。
(二)财政贴息。
(三)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贵公司报建费的直接减缴,不属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该直接减缴额不属于政府补助范围。
如果贵公司按规定计算出的报建费为100万元,实际只上交60万元,贵公司应按6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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