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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如何做?
答: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我们可以看一下下面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甲企业10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合计11 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 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 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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