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能否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量模式。企业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已出租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税务处理上,企业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政策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如何折旧?
1、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类也是当月增加次月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当月计提折旧。
2、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一样,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摊销,这样原则核算 。 这样就可以区分开结转时候当月还是次月折旧或是摊销。
3、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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