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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上年所得税分录怎么做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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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上年所得税分录怎么做?

答:补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的会计分录为:

1、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费 ---企业所得税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扩展资料: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补缴的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贵公司接受税务稽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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