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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工资所得税前列支有特别规定吗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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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工资所得税前列支有特别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也强调了“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我们理解您上面提到的香港籍职业经理人,他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跟他是否办理了就业证没有税法上的强制关系,重要的是,他如果为贵公司提供了与经营相关的服务,那支付的这部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所得税前就准予扣除。

 

广告费税前列支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在进行广告费支出所得税税前列支时要注意:

1、广告公司转包所列支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

2、广告公司经常会出现合同规定确认日、确认额与发票开具的确认日、确认额不符的情况。如果企业按发票上日期和金额确认则不作税务调整,如果企业按合同确认而未按发票确认则应作纳税调整。

3、广告公司与其他广告公司所签的合同可能是一期、二期、三期的合同,一期在当期已到期、且款项已全部到位,就应将全部一期款项按合同确认为收入,而不应以二期合同未到期为由将一期收入款项滞留在"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予结转收入,造成少纳所得税及流转税。

4、若二期合同尚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即在实质性的物质利益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已有二期的全额款项在当期收到,那么按税法规定必须全额纳税。虽然这样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现金流转产生很大影响,但是企业不能违背税法的有关规定,出现此种情况纳税人可向有关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纳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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