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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供应商多开发票的,可以留作下月抵扣。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多转了,原分录红数冲回
借:相关科目 (负数或红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负数或红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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