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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做分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缴纳年终汇算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费用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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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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