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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认证期限360天是什么时候执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发票认证的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税务理解
一、政策过渡期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仅仅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二、360天的理解
(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例1】按月申报,月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月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3月份为2019年3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通俗的说,取得 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企业2019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9年4月13日(只要在3月份申报在次月完成申报日前),虽 2018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3日两个日期相差402天,但是2018年3月6日与2019年3月1日差359日,所以也可以勾选确认。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例2】按季申报,季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季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第一季度为2019年1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第一季度的申报。
(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方式
特别提醒,如果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还是开票日到扫描认证日不得超过360天的限制,另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三)其他理解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也就是说360日是自然天数,包含节假日。
2。"360"仅是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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