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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对亏损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变更,对当年产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这样核算处理比较简单,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做法让人不易理解,为什么企业亏损了,反而确认一项资产,同时减少另外一项资产(所得税费用本身是一项瞬间的资产)?下面我们通过核算举例对亏损企业的所得税核算进行分析。
例如:企业在2007年至2010年间每年应税收益分别为:-1000、400、200、800,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原账务处理:
①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无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②2010年
借:所得税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
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当期确认,账务处理 :
①2007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贷:所得税费用 250
②2008年
借:所得税费用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③2009年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④2010年
借:所得税费用2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
新准则下企业亏损时所得税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应用指南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可以看出:①企业当年亏损,其适用税率为0,而不是-25%;
②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而产生的,亏损不能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③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是由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亏损不能产生递延所得税收益。
您上述提到的当年亏损1114773.79元,如果当期没有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变化的事项,那该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为0,年底不需要作任何会计处理,利润表上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一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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