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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用作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不属于视同销售,是正常的销售吧,和换取生产资料一样都是正常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
用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不用交增值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的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用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虽然没有收取货款,但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有偿转让货物。因此,该行为应归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销售货物范围,应作销售货物处理,按规定缴交增值税。
抵偿债物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吗?
1、可定的说抵偿债务是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把外购的货物用于抵偿债务,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
2、如果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抵偿债务,要视同销售处理,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计税价格,依据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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