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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固定资产调用一般计税项目使用的会计处理
各位朋友如果你们公司是营改增之前成立的,那么你们就应该收藏这篇文章了,因为你们可能会遇到前期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后期改变用途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那么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是归类为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可抵扣60%,剩余40%在改变用途后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并不是以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发票税额为准,而是根据净值计算。如果这么说比较抽象,那么我们就一个“栗子”。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于2016年7月购买了一项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款100万,税额11万,价税合计111万。假设该不动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当时还未全面营改增,该建筑企业将购买该不动产在营改增后也一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11万进项发票认证后全部转出了。2017年5月底用于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项目,请问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首先要计算一下截至改变月该不动产还有多少净值,111万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额为11.1万,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一共折旧10个月,折旧额为11.1/12*10=9.3万元。
净值=111万-9.3万=101.7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7/1.11*11%=10.08万
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60%=10.08*60%=6.05万,40%为4.03万
2017年6月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5万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3万
贷:固定资产 10.08万
2018年7年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3万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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