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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成本核算?
答: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顾客未退还包装物与企业或者致使包装物毁损而导致企业未退还押金与顾客;第二种是合同期小于一年但(连续)服务期大于合同期或者合同期大于一年,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下,在业务上可以看作是顾客利用包装物押金购买包装物。因此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等
第二种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实质上可以看作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包装物押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等
第二种情况下的包装物成本的结转可以视包装物本身的价值状态,采用五五摊销法或者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并计入相关产品成本。
综上所述,对于包装物押金计入成本是正确的,但是不仅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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