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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水表如何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另一公司并与承租方共用水表,8月公司交纳水费时,收到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单位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应按何种税率开具?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上述公司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发生的共同担负的费用支出可否分摊扣除?
答: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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