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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中级会计师培训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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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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