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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服务业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1)政策内容
自4月1日至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确认条件
I.销售额比重达标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提示】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II.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
①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4月至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②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3)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加计抵减的基础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5)三种情况抵减
①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可全额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0但≤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应纳税额为限,未抵减完结转下期抵减
(6)例外情况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单独核算条件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8)政策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9)10月1日至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解释】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4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自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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