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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的活动。
(3)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下合伙人的权利
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②监督权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④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解释】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⑤撤销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⑥财务状况报告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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