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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准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同样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现在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已经准备好啦,每天多学一点点,备考更容易!
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债务)。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债权转让时: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500------B(债权人)
保证人甲公司
如果B转给C,甲公司继续担保500万
债务转让时: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债务人)---------B
保证人为甲公司
如果债务转让700万给C,
未经甲公司同意的,对700万就不担保了。但是应该继续对300万担保。
其他内容变更时: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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