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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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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包销或代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发行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承销团承销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B.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亿元
C.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D.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销团承销证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选项A表述正确。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选项C表述正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选项D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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