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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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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1.普通股与优先股
(1)发行限制
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注意】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优先股发行数额限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优先股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形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记忆提示】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注意】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股息支付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制度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注意】法人股东必须记载法人名称,不能记载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股票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三)股票发行价格
可以平价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但不能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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