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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1)伪造出票人签章:伪造票据
(2)伪造其他人签章:伪造签章
【注意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注意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注意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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