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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级会计职称培训机构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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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中级会计师备考早已开始,你还在放纵自己每天玩耍吗?如何赢在起跑线?来这里多多了解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日积月累,轻松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1)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理解】没有改变人合的特性,通知即可。

(2)对外转让

①行为成立(约定→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优先购买权(约定→内部优先)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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