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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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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1.适用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质押、动产浮动抵押、留置、所有权保留合同不适用于不动产。
2.所有权保留下的出卖人取回权
(1)出现下列情形,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取回权行使的排除事项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第三人己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受人的回赎权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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