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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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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之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之为部分要约。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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