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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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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诺成合同:自承诺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实践合同:自给付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举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且要在追认前行使。
2.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链接】票据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的越权代理,越权部分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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