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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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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来了,也就意味着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也要来了,打算报考中级会计职称的你会以怎样的状态去面对你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小编给你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来看看吧!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来啦,你得看呀。

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暂停+6M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6M;“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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