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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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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保险经纪人
(1)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解释】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注意1】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注意2】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4)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因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内容,大家可先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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