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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及增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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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及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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