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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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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6)公司成立后,应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7)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a.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b.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垫资抽回,发起人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与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8)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法律责任
a.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b.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c.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3.申请设立登记
(1)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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