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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清算
选一个方向,定一个时间;剩下的只管努力与坚持,时间会给我们最后的答案。加油吧少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清算知识点整理出来了,快来看一看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强制清算: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清偿债务。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路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责任:
①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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