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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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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企业拥有的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反之亦然。
(1)委托代销安排。这一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受托方没有获得对该商品控制权的,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2)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企业巳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企业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应客户要求交付给客户;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实务中,定制化程度越高的商品,越难以证明客户验收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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