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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募集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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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认购股份(≥35%)
2.公开募集股份
(1)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必须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认股人缴纳股款
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4.召开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50%)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50%)通过。
5.申请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认股人合法抽回股本
(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上述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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