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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组织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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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组织机构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事务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
【注意】对外转让股权可以无须股东会审议批准。
【总结】★监事董事中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执行权、决定权、制订权
3.经理的职权:具体管理、决定权
4.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NOT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补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NOT提案权),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注意】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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