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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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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外
对外(对债权人)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增资时”的出资问题,已尽职的人员不承担,“监事”不承担。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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