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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级职称网校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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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背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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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形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解释】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5)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中级会计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提早出发,有备无患,学习需要你一点一点的积累,让我们从此刻就开始努力备考中级会计考试吧。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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