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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渊源
注意掌握:
(1)制定者;
(2)效力等级;
(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提示】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解释】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等。
3.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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