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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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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股东诉讼
【提示1】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提示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例题】
【()·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向股东张某分配利润,张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下列关于张某诉讼权利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王某
B.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王某
C.张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
D.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股东会起诉王某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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