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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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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约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①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难以继续参加合伙;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
通知退伙:未约定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注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若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口诀】人死财空资格无
除名
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法定事项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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