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杭州会计中级培训班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0
试听课程
热门课程

杭州会计中级培训班,关于中华的实力大家应该早有耳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损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6.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是关于杭州会计中级培训班的详细介绍,更多与中级会计职称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

上一篇:衡阳中级会计考试培训 下一篇:韶关中级会计师培训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