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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权利质押
知识点: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登记设立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登记设立
(1)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
(1)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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