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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营改増”试点的进项税额
【知识点】营改増试点的进项税额
1.营改增试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自2月1日起,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改增试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缴款书包括如下两种方式: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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