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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级会计师培训班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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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权利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承运人对相应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返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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