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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中级会计实务》:特殊销售
特殊销售里的混合销售、兼营、混业经营三者的区别
1、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比如说销售货物的同时,企业负责所销售货物的运输。两项业务都是增值税的业务,这就属于混业经营。
2、兼营是两个经济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相互独立存在,此时是按照各自的税种计算交纳流转税。如商场既销售货物,又成立了餐饮服务部。客人既可以购买货物而不进行餐饮消费,也可以进行餐饮消费而不进行购买货物。则此时餐饮交纳营业税,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征收两种税)
3、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征收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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