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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的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2. 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分为三档:
① 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7%;
② 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5%;
③ 纳税人所在地区为上述以外地区的:1%。
(2)适用税率的确定
①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注意】:
① 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② 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应纳税额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适用税率
4. 税收优惠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则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
1. 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 征收比率:3%。
4.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5. 减免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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