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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背书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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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的老师们给大家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背书记载事项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相对记载事项)。
2.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提示】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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