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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级会计职称培训
发表于: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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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整理了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供参考学习: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1.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二、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提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 效力

(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经成立即有效)

4. 对效力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二选一,不一致时法院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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