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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
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提示】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付款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到到期日不超过1年。
3.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仅针对商业汇票。
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提示】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
4.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5.贴现
(1)按交易方式,贴现分为买断式贴现、回购式贴现。
(2)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6.票据交易与到期处理
(1)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2)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①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②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③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④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记忆小贴士】偿付顺序:承兑人-保证增信行-贴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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